据多项信源报道,最高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新民间贷款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准广东高院,由地方金融监督部门监督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保证公司、地区股票市场、典型行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险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种地方金融机构,属于经金融监督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起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贷款司法解释。其他问题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惯例,最高法院对广东高院的批准也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事件的依据,从司法层面承认持有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的身份,利率水平也不受民间贷款4LPR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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