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中央银行主页公布了《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就《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期限为2021年1月30日。
据北京商报记者介绍,《金融机构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4年11月发表,2019年被中央银行列入2020年规则制定计划。央行表示,修改《管理办法》的必要性是加强反洗钱监督,提高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也是我国反洗钱国际评价后续修订的必要性。
除了加强反洗钱监督外,中央银行还提到修正管理方法也是在新形势下完善反洗钱监督机制的需要。央行指出,近年来,国内外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洗钱要求不断严格,监督规则更加强调风险,各国洗钱监督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整理国内洗钱监督措施。同时,随着金融领域的不断创新,出现了各种新的金融形式,需要完善反洗钱的监督范围。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与《管理办法》相比,《修订方案》强调风险,追加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完善监督对象范围,完善反洗钱监督措施和手段。其中,在完善监督对象范围的项目中,适用范围追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融资业务的小额融资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公司、银行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人员苏筱芮指出,修订草案扩大了监督对象的范围,表明与反洗钱、反恐融资相关的领域非常广泛。随着金融形式的丰富和传统金融业务的在线转移,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为了实现监督工作的全方位、零死角,有必要将更多的主体纳入监督。
对于小贷款、消费公司来说,被纳入反洗钱、反恐融资监督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苏筱芮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以前审判文件网的资料来看,一些小贷款机构、消费金融公司在贷款前发行不慎,贷款监视不到位,资金流动偏离监督要求。因此,小贷款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也需要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客户资料审查,加强资金用途管理。
除此之外,在强调风险性方面,《修订方案》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明确,央行及其分公司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性评定,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性要求,要求央行及其分公司依据风险性评定結果开展分类监管。
在《修订方案》第二章中,中央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适应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的内部控制制制度,建立洗钱风险自我评价制度,建立健全的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修订方案》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风险情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
在《修订草案》第三章中,中央银行规范了各种洗钱监督措施的运用条件,规范了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件制作要求。在监督手段方面,增加监督提示书,在删除问题(包括电话和书面)的同时,强调反洗金的持续监督要求。
苏筱芮表示,自2020年以来,金融监管持续关注反洗钱领域,反洗钱、反恐融资已成为常态化工作。《修订草案》的出台,不仅是前期监督工作的总结,还能进一步完善监督框架,为机构提高反洗钱、反恐融资水平提供更明确的参考。
展望未来,苏筱芮认为,随着《修订草案》最终落地,相关机构对反洗钱、反恐融资要求更高,机构合规意识不断提高,行业混乱得到改善。在这个过程中,监督或者在反洗钱、反恐融资领域开出更多的罚单。目前,罚单主要集中在传统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来不排除扩展到小额贷款机构和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作为资金流动的基础经营者,也有可能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