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受宏观控制的影响,银行信用紧张,最近听说开发者和银行之前也有问题。关于购房者必须在开发人员指定的银行处理贷款吗?我们可以从以下案例中得出。
去年,某开发商和某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签署了个人购房贷款的《合作协议》,协议中约定,这家开发商开发的某个楼盘的购房贷款原则上只由这家银行做。春节后,这座大楼出了房子,这家银行要求上司总公司紧缩信用,贷款条件也发生了变化,买家不能借钱。
理所当然,购买者可以选择其他银行贷款,但由于银行和开发者之间有协议,换行贷款也很困难。因此,开发人员要求与银行修改《合作协议》,包括选择其他银行贷款,在原贷款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银行和开发人员之间的其他合作条件的调整等,银行方面主张拒绝修改,双方都很吵。就此引出以下问题:
一、开发商为什么要向购房人指定贷款银行?要了解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开发商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主要目的:
1、合作银行为开发商提供开发贷款。
2、银行获得该楼盘购房客户的贷款业务,排除其他银行的竞争。
3、开发商要为购房客户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
4、银行承诺在贷款审批和下款的效率上给予优先。
二、买房人是否受开发商指定贷款银行的影响?贷款的权利应该受到限制吗?回答是否定的,付款是购房人的义务,但选择向哪家银行贷款却是购房人的权利,购房人可以自己选择贷款银行(如:购房人自选的银行能提供更多的贷款成数或更优惠的预期年化利率),开发商无权强迫购房人在其指定银行办贷款。开发人员限制购房者贷款银行的选择,影响其支付义务的履行,购房者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三、上述情况下,开发人员可以要求更改合作协议吗?从2009年5月13日开始实施《合同法》司法解释(2)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引起的商业风险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必须根据公平原则,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为
,如果宏观控制影响到合作协议的履行,开发人员可以向银行方面提出合作方式的变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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