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贷款信息  作者:推贷客   2021-08-31 阅读:2080

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的贷款行为,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信用资产质量,防范和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信用工作指导》、《农村商业保险机构评价、风险预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信用指导》、《农村商业保险机构》、《中华人民共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管理法规定》、《关于实施联合法律管理和法律管理、法规定》、《关于实施法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法律管理法律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法律管理规定》、《中华人管理法规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种贷款。

第三条由商业银行发放的各种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利益性原则。

第四条分店发放贷款,贷款双方应遵守法律合规、慎重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章商务必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方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在本辖区内,除社区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地区和异地贷款。

第六条,本辖区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人工商店、农业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长期居住在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辖区内有房地产的人也可以支持贷款,但不是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  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  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单一客户在商业银行管辖内贷款馀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相关客户和集团客户贷款馀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单一客户保证贷款馀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5%,最大10户贷款馀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0%

第9条下降的商业银行贷款馀额和存款馀额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80%。

第10条,在当贷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在75%以上。

第11条对有关企业的信用,根据有关企业贷款和有关企业相互保证贷款风险提示的要求,严格审查、审查,实施统一信用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超过3年的贷款。

第十三条  商行贷款按服务对象的不同分为公司类贷款、个人类贷款,其中个人类贷款业务按照具体用途和对象,可分为个人投资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其它消费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个体工商户“信用共同体”小额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及其它贷款。

第十四条;借款期限由借款、借款双方根据借款用途、生产周期、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合理确定。

第15条的借款人申请延期贷款,应在贷款期限前20天内书面申请,一般不延期贷款,具有特殊原因的,分店、分店工作人员认定和原保证人同意商业业、风险部审查,符合条件的各支行、分公司处理贷款延期应审查贷款所需资产转换周期变化原因和实际需求,坚持慎重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延期期。

第十六条,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应征得借款人同意。

第17条,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和结算方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各类贷款按季度结算,结算日期统一为每季度末20天,正常贷款按季度结算,农村网站达到90%以上,城市网站达到95%以上。具体利率执行均按《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贷款调查和审查

 

第十八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商业银行申请信用的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和相应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借款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注册(向事业单位注册管理机关注册或备案)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工商店或具有中华人民和国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利、不挪用信用资金、遵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第一偿还来源充足,有能力按期偿还本金,偿还本金未偿还的,必须以现金方式偿还10%以上,借款人已经认可的偿还计划

超过本金额的公司(2)

第19条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时,必要资料应根据《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和相应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提供。

第20条,应以抵押、当铺贷款为主。如果确实需要发行担保贷款,必须严格审查(只有满足本金第三项规定条件才能受理)。除了发行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外,原则上不得发行其他类型的信用贷款。

一、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比率一般设定抵押物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评价值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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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质量仅限于商业存款单、其他金融机构保证的存款单,质量保证的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质量现值的90%

ps_ps三、无担保贷款的,质量保证书只能够满足以下一个相关条件的农业保证金融机构的相关条件,以确保贷款项目的合理状况和相关条件。

第22条,商业信贷审查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借款人提供的各种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2)评价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主要通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历史还款记录等因素来评价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主要通过借款人人员素质、劳动力、经济实力、资金状况、履约记录、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4)保证的质量和法律效力。商业银行在发放担保贷款时,应严格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抵押物的权利和价值的真实性以及抵押权的可行性。抵押物品必须现场观察、合理评价,分析易变现能力的强弱。根据《保证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办理保证手续,需要注册的,需要依法交付需要注册的权利证明书的,除总公司批准要求办理公证手续外,其他贷款都不办理公证。

(5)商业银行发放企业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商业银行是否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和历史资金交易情况,掌握和预测企业现金流量

(6)商业银行发放项目贷款时,必须严格审查项目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项目可行性,对项目贷款的可行性和风险预测进行评价论证

(7)商业银行向相关多家企业发放贷款时,必须统一评价与贷款人相关的资产相关情况、相关企业的相关风险、相关保证、相关企业的相关情况。

第五章贷款审批

第二十三条根据分类指导、分级许可,建立权、责、利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以自主经营、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为指导方针,各行、分行贷款由榆阳村商业银行许可,在许可范围内自主认可。商业银行根据各分行、分行业务量、负责人和信用人员的管理能力、社区服务对象的不同,根据慎重原则决定各分行、分行的许可和信用标准。

第24条,实行审查分离、等级审查原则,严格遵循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各岗位责任执行。

第25条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人员由社长、主管业务副社长、业务、财务、风险、审计、市场、合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社长负责的各分店、分店相应成立审查组,人员由社长(主任)、副社长(副社长)、主管会计、客户社长

第26条召开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组织。 金审查会,参加者必须超过贷款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通报的贷款在听取情况介绍后,贷款审查委员会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决定贷款,同意的意见超过参加者的三分之二。各分店、分店经参加者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可以向商店报告。否则,不报告。

商行董事长对贷款审批委员会通过的贷款有否决权。

第27条,如果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产品销售对象、经济效益好的项目,超过贷款集中度的规定比例或跨地区和异地贷款,借款人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银行审查同意后,可以向省联社团申请贷款,具体操作方法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28条,业者主要对全管辖行、分行贷款业务进行以下管理和指导:

一、为各分行、分行提供国家信用投入指导政策、行业(产业)发展趋势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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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及时规范各分行、分行贷款发行程序和要素,设定贷款投入范围

三、进一步完善分行、分行工作机制,规范各分行信用管理

四、关联和集团客户的贷款被视为同一客户信用管理

五、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差额部分被视为贷款管理,超过限额的许可信用按审查权限申报,各分行、分行无论承兑汇票是否足额,差额部分都很难把握申报业务部

六、行、分行在政策界限,原则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能自主决定是否发行的贷款。

第六章贷款检查

第二十九条商行授信人员发放贷款后,按照《贷款通则》、《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权信管理暂时办法》和相应的贷款实施细则定期进行贷款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对自然人的贷款主要检查贷款的用途、经济效果、借款人生产能力等;②对企业的贷款主要检查贷款的用途、资金使用情况、企业的生产能力、市场前景、产品销售、财务收支状况、现金流量、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技术能力、管理效果、重大经营决策变化情况等影响贷款风险的其它情况。授信工作人员要对以上情况及时掌握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以“检查报告”形式向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要在“检查报告”上签署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商行风险部门对复审批复新发放的贷款要建立贷款管理台账,对“三违”贷款、责任贷款要建立“三违”贷款、责任人贷款台账。业务、风险、监察、稽核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全区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要做到对贷款风险和违规放贷等情况及时掌握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和违规处理。分行、分行对不良贷款建立不良贷款账户管理的报告商业银行的大额贷款必须建立贷款管理账户的实行的三违贷款必须建立监督管理账户,必须与商业银行风险部门建立的三违账户一致,随时掌握负责人三违贷款的清收、拖欠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加强信贷回访检查监督。商行每年至少至少组织一次全辖范围内的信用检查,以相互检查的形式交流贷款管理经验,检查贷款管理漏洞,业务、风险部每半年对商业银行审查许可的大额贷款进行一次访问调查。对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处理。

第32条关于分支机构的信用管理工作,可以对重大违规行为提出调查意见。

第七章贷款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商行授信工作部门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每笔借款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就必须按户建立贷款档案,申请资料、调查报告、贷款形态认定资料、审批资料以及贷款合同、借据和贷后检查报告、余额对账单、催收通知单、身份证复印件、各类有关部门的登记等一系列的资料,以及有关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其它的各类书面材料都必须入档管理,专夹保管。业务、风险、稽核部门要定期对贷款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凡因贷款档案管理不规范造成贷款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支行、分理处应按照《榆阳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将贷款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岗位和个人,明确贷款管理责任人,由责任人负责贷款的管理和收回,贷款造成风险和损失的,根据责任人管理责任的大小,由责任人进行赔偿。按照贷款种类和岗位职责的不同主要分为行长负责制、授信工作岗位责任制、小额贷款独任负责制、大额贷款责任制和离职责任追究制,其具体的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按照《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责任制度实施细则》和《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问责制度实施细则》执行。

第9章奖惩制度

第35条奖励是充分体现权利、责任、利益一致的原则,贷款管理良好,资产质量高,评价业绩突出具体的奖励方法由商业银行结合实际确定。

第36条,如果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罚办法》处理。

第37条,分公司负责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根据其情节,分别给予相应的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章制度审查、审查贷款的,

(2)与借款人、担保人串通提供虚假资料,误导贷款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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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借书等贷款证明书审查不明显遗漏的,

(4)逆程序或逆程序审查贷款的,

(5)越权或变相等贷款证明书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不符合规定的贷款人的情况下,或者不符合规定的贷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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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条文章附则

第38条文章详情由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说明和修改。

第39条的本细则从发表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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