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总则主要有哪些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应当坚持渐进和可持续的原则,遵循资金安全、公平、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公积金贷款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提交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在市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注册员工和非注册员工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应符合房地产市场宏观规制政策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公积金贷款应重点支持员工购买经济适用室和第一套普通商社,兼顾员工的其他住房需求。
第七条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委托银行按招标方式确定。公积金中心应与受托银行签订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依据委托合同书和公积金中心制订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财务业务,接纳公积金中心的评定和监督。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质量提升,创新服务模式,建立规范服务机制。
第二章公积金
第九条员工本人是公积金贷款申请人,配偶是共同申请人,在市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可以共同申请。
除了配偶、父母和孩子以外,如果员工购买的住宅还有其他权利人的话,员工不能和住宅一起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10条员工购买经济适用住宅和商社(住宅)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和计算公积金贷款金额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月前6个月在市内连续全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申请处于正常缴纳状态的
#(2)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市内没有发生公积金贷款或者已经偿还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的父母是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的话,就可以在市内偿还公积金。
员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地产公司的数量是根据rea的数量计算的
申请人及其父母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提供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或公证机关发行的直系亲属证明书。
本条首款规定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应由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营业网点亲自审核签字,不得由他人办理。
第12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放款的决策。发放贷款时,员工必须与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担保等贷款手续的不发放贷款,必须通知员工不发放贷款的理由。
员工对公积金中心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审查,公积金中心必须在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答。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可贷款资金不足时,公积金中心应按照轮候规则受理员工申请,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公积金贷款。轮候规则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三章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馀额的12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额度(按等额本金偿还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共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市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缴纳基数之和。
(2)不高于购房总价和首付的差额。首付比例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首付比例。购买的住宅是库存商社(二手住宅)的,申请人必须委托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价机构进行价值评价,以购买合同价格和评价价的低价为总购买价格。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3)不高于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在市内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90万元。
申请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的公积金贷款可提高10%,但应符合预付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公积金贷款可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员工可向受托银行申请商品房贷款,受托银行以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品房贷款结合)的形式发放给员工。
第16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最长不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与员工(申请人)申请贷款年龄之和不超过70年。
第17条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执行。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公积金中心应按季度调整贷款利率。
第四章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公积金贷款可抵押或抵押方式担保。
第19条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员工,下同)应以购买的住宅为抵押。
借款人应与受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t
还款第五章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还款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中规定。
借款人可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用于还款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
如果申请人的父母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但是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作为共同还款人申请,扣除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提前还清员工的公积金贷款或者公积金组合贷款,每年扣除一次。
第23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期满前,借款人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或提前还款。
第六章监督管理
ds_ps#第二十四条员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按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员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个人贷款,隐瞒或谎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公积金中心可以在认定违规行为之日起5年内拒绝接受公积金贷款申请。
第25条借款人未履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时,受托银行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公积金贷款或行使抵押权和质押权。
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故意停止缴纳或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可以根据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或者自借款人故意停止缴纳或少缴纳住房公积金之日起按同等级商品房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受托银行未按公积金中心制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或延迟发放公积金贷款,未及时收回公积金贷款,或未行使抵押权和质押权,公积金中心应按委托合同追究受托银行的责任。
如果被委托银行非法挪用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终止委托合同,追究被委托银行的责任;如有犯罪嫌疑,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合同终止后,受托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转移住房公积金和相关资料。
第26条对于集中后仍未按期偿还贷款的员工或第24条规定的虚假员工,公积金中心应将员工个人资料作为不良记录记录记入住房公积金监督文件(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个人信息系统。
第27条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中滥用职权、忽职守、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交给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7章附则
#第28条市内商社贷款可转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国家、省、市住房政策和市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贷款情况,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分别制定实施方案,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29条规定,单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馀额的倍数、月偿还额占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的比例,可根据国家、省、市住房政策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贷款情况及时调整
第30条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贷款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公积金贷款业务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作出补充规定,经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公积金管理方案。
第31条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依法新建、改建、大修的,职工可参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9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