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份的时候,林先生因为急需资金周转,就和项先生商量,向他借了5万元,但项先生要求林先生让他父亲老林写借条。接着,老林给项先生打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今借到项先生现金伍万元整,用来付工人工资,三月二十一日前还清。借款者:老林。”当天,项先生通过银行转给林5万元。贷款到期后,林先生未还清贷款,项先生遂将林先生父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贷款本金5万元。
儿子和别人商量借钱的事,由他的父亲给对方写借条。这笔借款,到底由谁偿还?
这个问题的解决办法是由真正的借贷者刘先生和他的父亲共同偿还。法庭审理后认为,项先生所称林先生向他借款5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要求林先生的父亲老林出具借条的事实,有银行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合同当事人的借贷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林先生依法应当偿还项先生借款50,000元,老林为林先生的借款向项先生出具借条,表示愿意承担还款责任,故应与林先生共同偿还。法院遂遂判决老林与林先生共同偿还项先生50000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