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窃责任新司法解释公布后,首次判决最近公布,银行判断持卡人被盗造成损失的90%责任。持卡人具体如何操作获得赔偿,双方在簿公堂后如何认定最终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持卡人需要承担责任值得关注。
持卡人及时举证成功索赔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事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说明),规定了银行卡盗窃责任。5月26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根据最新规定,二审判决了假卡盗窃事件。
回顾事件,原告雷某现居嘉兴市南湖区。2015年,雷某向某银行秀洲分行申请结算通行证,签订了《银行动画收据协议》。
2020年9月5日下午,雷某收到手机邮件,发现自己的银行借记卡自助取款3次,POS消费6次,损失合计26.8万多元。
接下来,雷某的操作是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损失扩大的关键: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有被盗的情况,雷某立即开出租车去最近的ATM机,用错误的密码锁定银行卡,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之后,雷某立即赶到某银行嘉兴分行调查盗窃情况,除上述损失外,2020年9月4日、5日另外两家海外银行联合调查手续费共计8元,同时向银行调查,取款和POS卡地点为中国台北。雷某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一审时,秀洲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发生在持卡人和发卡人之间,双方之间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存款人存款有安全保障义务,雷某有义务妥善存放密码。但是,根据已知的事实,无法确定雷某银行卡信息和交易密码泄露的具体过程和过失责任。在无法确定本案假卡盗窃的直接错误或原因的情况下,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一审秀洲法院判定某银行秀洲分行负责假卡盗窃造成的损失的90%,雷某负责10%。一审判决:某银行秀洲分行赔偿雷某损失24.1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某银行秀洲分行不服,向嘉兴中院提出上诉。银行认为双方无法证明银行卡持卡人的信息和支付密码的泄露是因为对方的错误,双方必须各自承担50%的责任。雷某没有提出上诉。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事件的一些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盗窃银行卡的责任。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假卡盗窃交易和网络盗窃交易,借用卡持有人根据借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要求发行卡支付被盗存款的利息,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
据此,嘉兴中院审理认为,某银行秀洲分行上诉请求无法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准确。由于二审法院只对上诉内容作出裁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什么银行承担90%的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二审时,双方对被上诉人的银行卡被假卡偷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论是相关责任的认定。银行认为,根据生活经验法则,上诉人的银行卡被伪造,本人必须泄露银行卡的信息,本人必须承担至少50%的责任。
嘉兴中院认为,上诉人作为商业银行,对作为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有充分保障的义务。该义务要求银行从技术层面在储藏家和非法者之间建立真正有效的防火墙,防止储藏家的银行卡被假卡偷走的可能性。被上诉人的银行卡被假卡盗刷,说明该银行卡在技术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因此被上诉人的资金损失的,银行必须依法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持卡人证明自己不在盗窃现场,立即制止损害通报。但最终,银行实际承担了90%的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对此,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指出,从已经公开的事实来看,该事件的一审判决在新司法解释发表之前发表了。因此,一审法院无法适用该规定进行裁判。本案中,持卡人没有上诉未支持的10%,二审法院不会根据无视原则审理该部分的内容。
在什么情况下持卡人需要负责
近年来,假卡盗窃、网络盗窃案件陆续出现,发现银行卡被盗,在什么情况下持卡人需要负责
北京商报记者在审判文件网上搜索银行卡盗窃刷关键词后,显示了1720份文件。其中许多持卡人胜诉,保障了自己的权益,但也有持卡人因举证问题和未及时丢失的情况负责。
例如,2019年5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原告冯某在某银行办理的银行卡于2017年4月28日被盗,共计5000元,但法院没有提供冯某的证据,拒绝了银行卡被盗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冯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卡被盗,冯某认为银行卡在2017年4月28日被盗两次,但2017年12月终于向银行报告了损失,在此期间发生了两次卡被取消的事实,另外,根据取消记录,取消记录,取消记录显示,取消记录是接近冯某居住地的一家银行,没有异地被盗的情况,无法确认被盗的事实。
银行卡被盗后,在什么情况下持卡人需要承担责任,王德怡明确指出,新司法解释发生盗窃交易后,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能妥善保管持卡人被盗后,必须立即丢失。否则,扩大损失的部分也要自己负责。近年来,各地法院实际上也以新司法解释的想法作出判决,新规则加强了银行方面的举证义务。具体责任比例取决于具体案件中各方面的错误大小,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王德怡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