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看到一个悲伤的故事:
根据华商报报道:为完成
揽储、 发卡考核任务,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某行 主任刘某(文章以下简称“刘主任”)将POS机用于个人和同事、朋友套现5000多万元,未收取任何费用。结果,刘主任被安福县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刑5年,并处罚金10万。
安福县法院(2020)赣0829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定,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一、案件回顾
今年42岁的刘某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她是某行吉安市支行安福县支行营业部主任,曾多次被评为全市银行系统先进工作者。
刘某多次被评为全市银行系统先进工作者
2015年9月,网点员工袁某为完成安装POS机任务,通过叔叔经营的商行为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台移动POS机后,刘某将该机关联在其手机上,后设置在办公室使用。截至2018年7月,刘某本人或让他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使用该POS机套现2839万余元。
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为完成行里下达的办卡任务,她本人或介绍他人到朋友何某经营的两家体育专卖店,在POS机上刷卡后,何某将套现的钱转入她的借记卡内,由她转入刷卡人的账户,套现共计2693万余元,其中她个人刷卡套现360万元。
二、刘主任的“违法犯罪”心路
如果不是行里下任务,我估计刘主任也不会走上这条“违法犯罪”的道路。当然,话又说回来,行里的任务不能成为犯罪开脱的理由。
在银行系统,发文下任务具有普遍性,各种大小业务会议上都会下发任务文件,比如说华商报记者获得该支行的一份文件:
从这份文件来看,发文单位顶多不过县级支行(一级支行),市分行都不能算。因为文件发往的是各二级支行,而市分行发文好歹也算是分行,直接对着二级支行发文,不可能的。
并且行文当中说了全行就分六组,四个网点各一组,公司部跟三农部一组,综合管理部一组。也就是说这个支行,部室只有三个:公司部,三农部,综合管理部,符合县支行的架构。如果是市分行,怎么说也得有机构部、国际部、房金部、
部之类的,对吧!
最后就是文中多次提到,奖励由县支行承担,可不么?奖励应该由发文机构承担。
就是这样一份文件,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全行员工约束还是挺大的,每周未完成任务的后三名分别扣罚80元、60元、40元。要知道,在一个县城,每周工资才多少钱?而且,这还只是信用卡发卡这一个指标。
银行人都知道,类似于这种通知,文件多得数不胜数。一个部门至少就一个产品要发文一次,然后后面还会有督办通知。比如说这次发了信用卡发卡营销通知,下次信用卡刷卡、信用卡分期都会有营销通知等等。
最重要最重要的就是揽储任务。比如说季末,个人存款必须要完成任务,如果完不成,不仅个人要被罚奖金,而且还会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怎么办?怎么办?这是每个银行人最头疼的问题。
现在,只需要支付一点点手续费,就可以信用卡套现,完成银行存款任务,你说这种事情何乐而不为?作为县支行营业部主任的刘某,又多次获得全市银行系统先进工作者。从她心路历程来说,完成任务,获得先进,是自己追求的首要目标。
只要我不以盈利为目的,一切都是为了完成银行业绩考核任务,利用POS机套现,也无妨!虽然她知道这可能也会违规,但是毕竟自己是主任,那就担当一下呗!刘主任以一种大无畏的牺牲精神,完成了惊人的壮举!
结果,没想到,刘某等来的不仅是司法机关的调查,还有被开除的决定。
三、单位是否有罪?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如果说刘主任有罪,那么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她的单位是否有罪?
根据华商报报道,员工袁某证实,曾向行长汇报套现行为,行领导是知情的。但是我们也知道,银行是不可能通过内部决议实施套现行为。所以,刘主任的辩护律师向检察院与法院均提了单位犯罪的意见,都被否了,法院依然认定属于为个人行为。
可是,如果单位默许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犯罪行为,难道就没有责任吗?
我不是学法律出身的,这一点,只能交给专业的律师去辩护。
四、量刑是否过重?
刘主任一直在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本案中,刘主任是自己或帮助同事刷卡套现,刷卡对象相对固定,未对外经营,与市场上代刷卡收取手续费的经营行为有本质区别。其主观上是同事朋友帮忙,完成银行业绩考核,不具有经营目的,客观上未收取费用等好处,不符‘经营’的本质特征。
其次,不能从形式上看累计刷卡数额5000多万就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实际上所有信用卡未出现逾期还款情形,套现未造成银行资金安全危害,银行资金是安全且增值的,一审认定的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不能成立。
从实质重于形式来说,刘主任一没有违法犯罪的主观意图;二没有违法获得收益的客观事实(倒是银行还因此获利40万余元的手续费收入);三是没有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说无罪,一审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刑5年,并处罚金10万,量刑标准确实值得商榷。
五、几点经验和教训
1、安守本分,不要越权
刘主任如果安守本分,做好自己的主任,可能一辈子安安稳稳,跟自己的丈夫、儿子、女儿,一家四口幸福的度过一生,但是偏偏走上了歪路,作为一个银行人,就应该知道自己工作的职责,以及上级行给与的授权。在上级行允许的范围内做事,条条框框是多了点,但是不会出事。一旦是条条框框出了事,那就不只是你个人的事情,单位也有责任。所以,现在级别越大的行长,越是轻易不表态,说话是要负责的。
2、任务再重,不要违规
之前就有银行客户经理为了完成开户任务,收取客户好处费,帮忙开立银行对公账户,结果被以“帮信罪”刑拘。我们不知道为了完成任务是他们的出发点,还是逃脱罪名的说辞。不管怎么样,违规的后果就只有一个,自己承担责任,单位绝对不会袒护任何个人,谁会考虑你曾经兢兢业业,为银行打下的江山?一旦刑拘,开除就是最基本的。奉劝各位,千万不要像刘主任这样为了完成任务而违规,不值!
3、如有违规,适可而止
如果已经是违规了,适可而止,不要让后果扩大化,导致到了无法收场的地步。刘主任虽然没有引发什么损失,也没有从中牟利。但是一说起套现5000多万,这么大一个数字,给她定刑,也是有口难辩。在银行,金额再大也只是数字而已,根本没感觉,如果不悬崖勒马,数字一下就能堆起来。
最后,我讲句实话,刘主任在银行工作多年,她说的有句话没假:
“刘某认为,用POS机套现在银行系统具有普遍性,各种大小业务会议上都有下发的发卡、刷卡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