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203号),明确了贷款对象、贷款人审核标准,贷后管理及风险防控等。
一、贷款对象
明确十类人群为个人贷款对象
《通知》明确,个人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
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并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是指复员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不含政策性安置就业或已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用的退伍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
是指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的服刑人员。
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是指高等院校(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和高级工班)的毕业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是指承担去产能任务企业的职工和失业人员。
返乡创业农民工
是指户籍在农村,离开户籍所在地转移就业取得工资性或经营性收入,在县(含)以下自主创业的人员。
网络商户
是指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是指纳入扶贫开发系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含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是指户籍在农村,开展自主创业的农民。
合伙创业组织创业也能申请
符合个人贷款对象人员合伙创办企业为合伙创业;符合个人贷款对象人员在同一经济实体创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组织创业。
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人员均应符合个人贷款对象条件。
小微企业申贷需要这些条件
小微企业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新增网约车司机等五大群体为支持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新发放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
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借款人资格
推动贷款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
《通知》强调,各地要合理设置评估贷款审批要件,运用信息共享技术,利用大数据比对手段,实行人社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尽职调查、金融机构贷前调查“多审合一”,避免重复提交材料,能够通过信息协同方式进行核验的,可不提供相关纸质材料。
推动电子化审批,将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征信查询等贷款手续和担保手续一次性办结,为创业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个人、合伙或组织创业借款人这样核实
《通知》指出,在借款人如实提供本人与配偶身份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础上,各经办机构要认真核查借款人贷款资格。
审核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要与全省失业登记信息系统比对核实,审核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为城镇登记失业状态的,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办理。
2.就业困难人员
要与河北省就业困难人员数据信息比对核实。
3.刑满释放人员
核实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等材料。
4.复员转业退役士兵
分别核实《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军官转业证》、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5.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要与全省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比对核实,无法通过系统比对要核实毕业证书,对大学生村官要核实相应材料,对留学回国学生要核实学历认证等相应材料。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要与去产能职工安置管理系统比对核实,对当年去产能任务尚未完成人员信息系统录入的,要核实相应材料,无法通过网上比对的需提供相应材料。
7.返乡创业农民工
要与河北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比对核实,或核实户籍信息等材料。
8.网络商户
要通过第三方平台登录网络商户经营页面核实申请人经营信息。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要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信息比对核实。
10.自主创业农民
要与申请人户籍信息进行核实。
以上10类人员要与全省人社系统数据库比对核实申请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保险和机关事业保险)、就业状态等信息,或提供相关材料,同时要实地调查借款人创业经营情况,真实认定借款人主体资格。
核查经营项目信息。要与工商注册协同数据信息进行比对核实,或核实民办非企业等登记信息。
核查合伙经营和组织创业的相关信息。合伙创业要核查《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合伙协议。组织创业的要核查经济实体与组织创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小微企业借款人这样核实
1.小微企业工商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
4.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人员类别证明(与个人、合伙或组织创业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提供的材料相同)。
三、贷后管理
原则上贷款资金要通过非现金方式使用
《通知》强调,加强贷后管理,各地要和经办银行共同建立对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跟踪管理机制。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回访,对创业项目与经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了解贷款用途,督促经办银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借款人创业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生产经营活动,原则上贷款资金要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使用,防范出现违规使用、转借挪用贷款资金等现象。
1.贷款资金实际用途
主要检查贷款资金是否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违规挪用,是否转借他人使用,是否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是否用于违反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
2.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等影响还款能力的因素变化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法人变更或企业注销情况。
3.担保能力变化情况
主要检查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抵押物,是否存在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等情况。
4.借款人贷款资格变化情况
借款人是否存在贷款资格发生变化,发生变化后是否仍然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等。
四、风险防控
发现以下情况时,收回已发放贷款
《通知》指出,强化风险防控,各地要针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后可能存在的风险事项及贷后管理中查实的存在问题,制定研判机制和防控处理,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发现贷款资金用途与担保合同约定用途不符时,应及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解除担保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发现借款人通过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贷款的,应立即解除担保合同,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和利息,并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发现借款人贷款资格发生变化,法人变更、注销营业执照、被单位吸纳就业等使其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从借款人资格发生变化当月,终止并解除担保合同,收回已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