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松县凉亭镇石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在进入安庆市拘留所一夜后,第二天清晨,石某某委托亲属代为偿还,该起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原告安徽宿松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石某某因经营缺少流动资金,于2018年9月与安徽宿松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扶贫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石某某向安徽宿松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最高额5万元,合同期限至2019年9月15日。
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主动归还借款及利息,原告遂起诉至宿松法院。2019年12月经宿松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对于被告所欠本金5万元以及利息,被告需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其余在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石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限期其履行,但石某某一直未在规定限期内履行义务。鉴于石某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7月13日执行法官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在进行核酸检测后,当晚将石某某送往安庆市拘留所执行司法拘留。
法官提醒:扶贫小额信贷是贫困户产业发展的“源头活水”,对贫困户脱贫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扶贫小额信贷不是救济款,贷款到期后需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如不主动偿还,将面临法院强制执行,希望广大贷款户珍惜信用,主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