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田阳农商行违法遭罚 贷前调查不尽职等4宗违法

来源:推贷客  作者:推贷客   2020-07-10 阅读:128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百色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百银保监罚决字〔2020〕1号)显示,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田阳农商行”)贷前调查不尽职、贷时审查不严格、未落实放款条件发放贷款、贷后管理不到位。当事人罗专、李京飞、梁明麟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百色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广西田阳农商行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罗专、李京飞、梁明麟分别给予警告。 

 

此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百色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百银保监罚决字〔2020〕2号)显示,当事人黄龙祥对广西田阳农商行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百色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黄龙祥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广西田阳农商行成立于2007年4月2日,注册资本1.01亿人民币,黄海珠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少明为大股东,持股比例24.20%。黄龙祥任董事。 

 

银保监会2016年6月6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百银监罚〔2015〕4号显示,广西田阳农商行贷款“三查”不到位导致贷款被挪用、虚列费用支出设置“小金库”。黄龙祥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百色银保监分局对广西田阳农商行罚款人民币80万元,取消黄龙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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