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审判文件网公布二审裁定,保定满城农信联社两名员工违法贷款案件维持原判。
被告人张某辉原为满城县农信联社(现已更名为保定市满城区农村信用联社)柳家佐信用社主任,被告人张某亮为该信用社信用员。从2010年到2013年,被告人韩某经营的煤场需要流动资金,因为自己不能借钱,所以找到了张某辉,提出了作为别人借钱的要求,张某辉同意,指示信用社的信用员张某亮处理。
张某辉、张某亮在知道利用他人身份不符合借款条件的情况下,依然根据韩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和伪造的资料,不进行调查验证,发行虚假的申请状况调查报告书、保证人的评价报告书等资料,在不召开信用审查组会议的情况下,在信用审查组的决议上签字,报告满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经备案或审批通过后,多次向韩某提供的32名名人贷款37笔,共计405万元,该405万元贷款由韩某支付使用,至今仍有276.21万元贷款未偿还。
除此之外,2013-2015年期间,张某辉、张某亮还采用上述手段,向15名借款人发放贷款135.95万元,至今仍有65.55万元贷款未归还。
从2016年到2019年10月23日,张某辉、张某亮两人贷款3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辉作为信用社主任,被告人张某亮作为信用社信用人员,在贷款发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信用制度发放贷款,金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判处张某辉、亮有期徒刑三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指出,原判决认定事实明确,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