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文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

来源:贷款信息  作者:推贷客   2021-02-22 阅读:2128

为了有效实施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网络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办公厅最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于方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通知根据方法的许可,从以下方面细分监督要求:一是实行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网络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影响的风险控制环节,严禁外包重要环节。二是明确三个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伙伴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的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和单一合作伙伴发放的本行贷款馀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的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和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网络贷款馀额三是严格管理跨地区经营,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区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另外,进一步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规定。

通知深入贯彻中央金融科学技术和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坚持金融创新必须在慎重监督下进行的基本前提,依法加强监督,切实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长尾客户和微型企业金服务的连续性同时,为确保有序整改、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过渡期。

下一步,银保监会继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水平,慎重合规开展网络贷款业务,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广大人民生活。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督发行〔2021〕24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了促进商业银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网络贷款,促进业务发展,促进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主体责任,独立开展网络贷款风险管理,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有重要影响的风险管理环节,严禁外包贷款前、贷款中、贷款后管理的重要环节。

二、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伙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网贷时,应严格执行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伙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加强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网络贷款的,单一合作者(包括其相关人员)发放的本行贷款馀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四、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所有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网络贷款馀额不得超过本行所有贷款馀额的50%。

五、严格控制跨地区经营。当地法人银行开展网贷业务时,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网贷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站、业务主要在线开展,除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外。

六、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库存业务自然结算,其他规定的过渡期与方法一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网贷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状况等,在本通知规定的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网贷总额提出更严苛的审慎监督要求。

八、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的通知》回答记者提问

为有效实施《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网络贷款业务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最近印发了《关于进网络贷款业务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前几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问题。

一、发布《通知》的背后是什么?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网络贷款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2020年7月发布实施《办法》,初步建立了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制度框架。方法合理定义了网络贷款的内涵和范围,对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规定网络贷款业务信用审查、合同签订等核心控制环节应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根据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

方法发布以来,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网络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监督部门还发现,各机构的执行效果和整改能力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控制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网络贷款业务行为和方法的要求还存在差异,存在风险上的危险。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规范金融科学技术发展的配置和要求,加强方法的执行效果,监督部门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充分研究论证,根据方法第62条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分监督要求,统一监督标准。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独立控制要求,促进商业银行实行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有重要影响的控制环节,严禁外包重要环节。另一方面,针对商业银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区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分提出监督标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网络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二、《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伙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主要考虑哪些?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之间的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用风险管理弱、与合作者权利不对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网络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为了打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根据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慎重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方法的基础上细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网络贷款

这一标准是依据当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充分调查测算确定的,另外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一致,避免监督套利。

三、《通知》对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网贷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虑哪些?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防止合作机构风险感染银行系统,方法对商业银行开展网络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和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办法》第五十三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根据适度分散原则慎重选择合作机构,避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风险管理。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为了进一步确立慎重的经营方向,银行切实执行监督要求,不断提高自己的信用管理和风险预防管理能力,通知细分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的定量标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伙伴发放的本行贷款馀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的网络贷款馀额不得超过本行所有贷款馀额的50%。

上述规定,不仅可以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网贷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风险,还为网贷业务务的健康发展。

四、《通知》为何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立足当地市场,服务当地客户是当地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督部门一贯的监督方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对于这个问题,监督部门一直很重视,在各个领域加强了地方银行跨地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在人民银行前不久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提出了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特别提出,监督机构可以对超过注册地区的业务提出慎重的监督要求。

根据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进一步严格管理网络贷款跨地区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应服务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区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同时,《通知》还充分考虑了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主要在线开展无实体经营网站、业务,符合监督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免除上述规定。

五、《通知》的发布会影响消费者吗?

金融活动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方向,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知》在起草过程中,必须依法加强监督,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维持长尾客户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连续导向。另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网络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网络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提高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不断满足中小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监督部门在促进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整改的过程中,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持库存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六、《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有哪些考虑?

从总体上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有一定的规模,其中一些业务也是通过相关的合作机构进行的。为了统一监督标准,避免监督套期保值,同时推进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预防管理,根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视同事的原则,通知本次明确了信托公司执行方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七、《通知》过渡期如何设置?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网络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定过渡期,整体与方法一致,具体分两个阶段执行

关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督部门根据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之前有序整改。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区经营限制,实行新旧分区,要求新业务从2022年1月1日开始。 执行《通知》要求,让库存业务自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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