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贷款全面退出,但退出馀波不散。此前,警察呼吁P2P员工退还工资、涨工资、奖金后,最近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停中心要求P2P网络贷款机构广告代言人实行风险解决责任,再次成为话题。P2P问题平台清退,代言人具体应承担哪些责任?我应该参加清算吗?另外,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除了明星代言人之外,现在的金融营销活动更新了,但风险隐藏着,对于就业机构来说,之后应该如何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呢?消费者应该注意什么问题?
金融纠纷调停中心呼吁代言人协助退出
P2P网络贷款退出迎来重磅新闻。其中最受关注的是,代言人P2P的明星们面临追究责任的风险。
1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停中心(以下简称调停中心)公告称,一些网络贷款机构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聘请着名艺人、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者购买不正当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有履行合理的审查义务,进行不现实的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有错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调停中心呼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清除P2P网络贷款机构的风险,从即日起,曾经或者与P2P网络贷款广告有关的广告代言人,必须尽快与调整中心联系说明相关问题,协助网络贷款平台的清除
北京商报记者提醒,前几年P2P网贷野蛮生长,明星代言成为平台营销的重要手段。但是,P2P平台有问题,相关代言人是否负责,一直是争论的话题。
于2020年7月,着名主持人汪涵曾因代言平台兑换问题在推特上进行热搜索,同时杜海涛、杨迪等艺人也曾因宣传的P2P平台翻车而被投资者称为责任。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以来,黄晓明、范冰冰、张铁林、赵雅芝、郎朗、唐嫣、王宝强、唐国强、董成鹏等众多公众人物曾为问题P2P平台代言或宣传,陷入舆论骚动。
头部网络贷款平台基本上有明星代言人,代言费也不高。零壹研究院院长百程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目前一些网络贷款平台仍处于退出关键时期,需要各种参与主体的协助,调停中心发出通知,主要要要求平台广告代言人就其广告说明问题,协助网络贷款平台的退出
代言人应负什么责任
在很多分析家看来,明星等公共人物的代言人行为是广告行为,代言人金融产品应受广告法和金融监督法规的制约。但是,具体如何追究责任呢?合理吗?这个话题也在业界成为话题。
根据中国《广告法》第56条的规定,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广告,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广告虚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推荐、证明的,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认为,民事责任方面,非法P2P平台对消费者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王德怡进一步提出:P2P交易在金融监管领域属于高风险领域,这些代言明星、网红等为了追逐广告费,放弃了对代言领域的合法合规审核。相关政府部门要求这些明星说明问题,协助调查,根据情况命令赔偿广告费,法律有根据,合理。
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思亮告诉北京商报记者,由于代言人行为给P2P平台增加了信用,扩大了影响力,投资者误认为这个P2P投资平台和产品可靠,忽视了投资风险。因此,当大多数P2P平台出现风险时,收取高额代言费的代言人,为了尽可能为投资者挽回损失,代言人至少应承担退还代言费、协助追讨投资损失等责任。
其实这些代言费,也是来自投资者本金的一部分。殷思亮进一步补充道路。
但也有人指出,与清退合作并不意味着代言人也必须实行P2P平台的清算,代言人知道的条件不能定义。
正如零售金融专家苏筱芮所说,明星代言人和被追究责任一样,可以看作是平台追究赃物损失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从道义上讲,向代言人追究高额代言费可以挽回大量损失,借出者可以实现一部分补充损失,但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法律不追溯到过去的原则,现在金融营销相关规定已经公布,明星代言人P2P是更早的行为
云南民商律师尹继涛也进一步指出,广告代言人对广告内容不合理、审慎义务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一步探讨。如果明星代言人履行了合理、慎重的审查义务,就可以主张自己没有错误,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但对于P2P网络贷款的金融营销代言人来说,无论如何,都要慎重审查代言人营销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避免代言人内容违法、虚假广告的潜在法律风险。尹继涛说。
金融平台追求流量,同时控制风险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现在资产管理平台的代言人和平台的案例很少。但是,随着现场直播货物的流行,现在金融领域也出现了现场直播营销行为,引起了很多监督的警惕。
正如天津银保监局指出,目前金融转播营销存在风险危险,包括无资格主体擅自开展金融产品转播营销,涉嫌违法或超范围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虚假或夸大宣传的信息公开、风险通知、提示对此,社会公众应注意识别金融转播营销广告主体资质,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和渠道购买金融产品,认真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重要信息和风险等级,防止转播营销中可能隐藏的销售误解等风险。
实际上,无论是以前的P2P代言人还是现在的新生金融转播营销,各种各样的金融平台都在为市场营销获得顾客全身解数,但是金融没有小事,如何明确界限,预防风险还很重要
殷思亮指出,在过去的大量案例中,P2P平台的行为被怀疑是违法和犯罪,很多这样的业务都穿着金融创新的外套,实际上是非法筹资、筹资欺诈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严格按照国家监督部门进行的投资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门槛和一定的专业知识、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所有人,很多金融平台为了追求流量获得客户,忽视客户自身的实际情况
金融领域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一般商品或服务。王德怡也说,有些金融产品不允许通过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向公众介绍,有些没有限制性规定。但是,一些明星和网红在接受订单时忽视了相关的法律风险,得不偿失。
金融平台在追求流量获得客户的同时,背后也有风险。正如苏筱芮所说,一是投机炒作风险,不利于消费者确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二是地方法人跨地区风险,如一些金融业务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市场营销宣传,风险通过数字渠道、网络空间等扩散;三是宣传合规风险,流量思维的着力点是调动情绪营造氛围,但投资是需要冷静合理分析的活动,一些宣传活动有诱导情况。
金融营销需要明确各方面的权利
风险背后,金融营销需要明确哪个界限?之后应该怎样规范呢?
殷思亮认为,目前在各种包装下实际从事非法集资、集资欺诈等非法业务的,应明确禁止,及时严格调查,包括追究参与者的连带责任。从根本上规范宣传对象、宣传方式、宣传内容等,例如从业务普及开始,明确纳入监督范围,明确监督方式,明确各种宣传中介的审查责任、义务。如果发现有违法嫌疑、虚假宣传等行为,监督部门应立即调查、曝光、处罚。
实际上,对于金融营销行为,2018年中国网络金融协会发表的网络金融经营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自律公约(试行),经营机构不得利用未使用过网络金融产品或未接受过网络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营销和宣传代言人。
之后的2019年底,中央银行等部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细分行业的市场营销宣传行为提出了统一的规范要求,从制度、宣传、监视监督机制、违反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很多管理,实行了金融市场营销监督。
在百程认为,根据金融营销公关行为规范的要求,一方面,在企业层面,没有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营销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公关活动;营销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金融营销公关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的金融营销公关机制,不得非法或超范围的金融营销公关活动,不得以欺诈或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公关。
另一方面,从监督部门来看,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分公司和派遣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根据各自的法定责任分工,监督管辖区内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警告违法行为。同时,加强对金融营销合法行为的宣传,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充分利用社会和自律组织监管的作用。
苏筱芮强调,金融营销需要明确金融机构与营销宣传机构之间的权利分工,不得侵犯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需要加强金融消费者的金融宣传教育工作和普法工作,缺乏明确监督部门的业务风险很高。例如,虚拟货币网络互助等业务活动,建议消费者提高识别能力,确立警惕意识。
此外,金融消费者也需要注意,受国家监督的各种投资、资产管理、贷款等金融业务也不适合所有人,必须综合考虑个人风险承受能力,考虑金融平台本身的运营能力、风险交换能力。殷思亮补充道路。